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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09〕10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浦江县林权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作为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日常工作由县森林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一)林权登记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林业局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供:林权登记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因征占用、租赁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原因造成林权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3、发现已发放《林权证》中有错误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规范
(一)对于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县林业局要认真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现场勘验定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县林业局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
1、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2、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林权证》中登记的山场土名、四至与县档案局保管的原始档案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为准,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经县林业局和林地所有权单位现场勘查及山场毗邻方认可签字公示30日后重新登记。经合法变更或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除外。
4、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县林业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记。
作出不受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三)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街道)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三、加强原始档案管理、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县林业局应当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及时将《林权证》核发、变更等统计情况报上级林权登记机关、县档案馆备案。林权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林权登记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林权登记台帐;林权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材料;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原始数据录入的电子文档。
四、认真做好林权流转工作
依法登记的林权可以流转、抵押、交易,具体的流转、抵押、交易细则见附件。
附件1.浦江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施细则(试行)
2.浦江县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公开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3.浦江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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