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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条件和程序,实现我县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进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依法集约节约用地。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绿地率不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
(二)扶持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内外资大项目、传统产业提升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区,扶持县内成长型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提高县内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三)严格审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工业项目评价机制,预进区项目必须进行评价。评价合格项目确定为县储备工业项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业用地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参加挂牌项目必须为县储备工业项目。县内进区企业有土地分割或转让行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二、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制度
(一)项目初审。要求进区企业(项目)必须向县园区办提交申请报告,提供投资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县园区办受理后,对项目投资人进行考察,根据投资人综合实力、项目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价。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园区办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通过初审的工业项目,由县园区办召集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科技、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规模、效益、技术等指标进行评价。
(三)项目储备。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由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作出承诺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作为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拟挂牌安排用地的候选项目。
世界或全国500强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经评价合格并按开发建设要求作出承诺的,列为重点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项目配套用地优先挂牌。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业项目、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列为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工业用地的出让
(一)地块出让的前期工作。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必须按规定向市、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必须进行清场,处理好周边关系,确保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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