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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0〕2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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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020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规范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浦江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由合法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裁量要件和法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第六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授权的根本目的,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  

第七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同一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第八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内,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

行政机关细化、量化的标准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裁量。

第十三条  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销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范围、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行政机关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具体情况,自行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或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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