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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10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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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100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以下简称“按月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即: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常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都在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

(三)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保底金额;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三、按月提取金额

申请人每月提取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提取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应大于还贷提取保底金额。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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