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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8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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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084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关于浦江县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量入为出,从严控制。每年救助总额原则上按照当年安排的救助基金总量来确定。

第三条 根据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工作协作机制,确定浦江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作为院前急救定点医院,以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各定点医院领导负责交通事故的抢救协调工作,确保医院绿色通道畅通。

医警联动定点医院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目录规定实施抢救,并提供受害人抢救费用清单。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说明。

第四条 医警联动定点医院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确定联络员,及时沟通交通事故伤员抢救情况及交通事故案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积极协助医院做好抢救费用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抢救结束或者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交警大队提交救助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救助原因,救助事项;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姓名等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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