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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2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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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21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分级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自助与互济相结合,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我县财政收入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章   参保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民小组、家庭户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按土地征用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职职工;

(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第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须在土地征用(收)后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与集体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分二档:一档6000元、二档26000元,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档次,一次选定,不再变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保障费的缴纳办法为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政府补贴:每人2.4万元。

第九条  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建立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政府补贴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统筹调剂。

第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按全县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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