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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流动人口创业创新和投身“和谐浦江”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县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体制机制加快转轨、社会结构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流动人口对我县经济社会的参与和贡献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建立居住证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稳定优质劳动力资源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可以为有效稳定外来劳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有利于加强服务和管理。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有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体现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能基本解决流动人口最迫切需要的就学、就医等社会公共保障服务问题,也是政府执政为民、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实践。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执政为民、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基础,为促进浦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
(一)类型。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二)申领条件。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拟在本县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本县3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颁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浙江省居住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在领取临时居住证之前已持有的《暂住证》,视同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在本县有固定住所;
(3)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技术等级;
(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满3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少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已参保缴费年限);
(6)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行为,能自觉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无行政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记录;
(7)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符合县委、县政府规定条件,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
(2)申领居住证时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3)个人拥有各类专利技术、县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成果;
(4)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政策待遇
(一)现居住在本县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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