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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3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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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37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七日

 

 

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县政府研究,特修订完善浦江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县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示范基地、种养殖大户、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1、种粮大户

凡一季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 集中连片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2、乡镇、街道级示范方

1)早稻示范方:集中连片8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5万元, 1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2.5万元;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每亩再补助50元。

2)单季晚稻示范方:集中连片8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万元(限于山区乡镇),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8万元;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每亩再补助50元。

3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马铃薯、荞麦、高梁、大豆、大小麦、玉米、番薯等旱杂粮示范方补助0.8万元,100亩以上的示范方补助1.5万元。

4开展水稻高产示范户竞赛活动,根据亩产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600元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局制定)

3、鼓励提高复种指数,种粮大户、示范方及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采用双季稻种植的,在早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晚稻每亩再补50元。

4凡集中连片种植省、市推广高产良种(列入省市确定的新品种、主推品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示范推广补助。

5、实施农机购置和作业环节补贴。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本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按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加大对插秧机、烘干机等机具的推广力度。对本县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对接受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每亩40元补贴包括省级的补贴资金。上述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

6每年评选县粮食生产先进乡镇(街道)、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生产及服务专业合作社各若干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局制定)

以上扶持政策,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乡镇示范方建设属于同一基地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外县来浦江承包的种粮大户同等享受。

三、农产品基地补助政策

1、农业特色基地补助政策

1)桃形李大枝修剪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利用山坡地集中连片新发展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继续鼓励良种茶叶发展。对经立项批准,新发展集中连片无性系良种茶叶3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300元。经立项批准,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老茶园进行优良品种改造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300元。

3蔬菜基地。建立标准化蔬菜示范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管理精细,有一定设施规模,品种优良,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在享受其他补助政策的同时,视其投资情况,再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

4)新品种试种基地。建立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试种基地,进行农业科技试验,对提升我县农业主导产业有带动和示范作用,并取得成效的,视其投资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5)水产基地。经立项批准,发展特种水产(除青、草、鲢、鳙鱼等其他常规水产)50亩以上,符合生态养殖规划的,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元。标准化鱼塘建设面积达到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1000元。(具体标准由县水务局制订)

6)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经考核达标的,每公里补助10003000元。

7)畜牧基地。符合生态养殖规划,生猪年存栏1000头以上,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规模猪场污染治理标准,并且防疫工作到位的养猪场,保险费补助由省规定的45%提高到60%。符合养殖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审批程序合法,新发展生态养殖并同一批次10000羽以上的禽场,其养殖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能做好防疫工作的每场给予3000元补助。

8)特色经济林基地。经立项批准,在山坡地上,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水平面积),每亩补助100元。新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水平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9)其它特色种养殖项目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2、特色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在被列为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农业主导产业区或农业特色精品园内,实行精细化管理,设施先进,科技含量高,达到绿色农产品标准,亩均收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块,且规模在100亩以上的核心区,在享受其他补助政策的同时,再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申报立项程序另行制定)

3、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规模在200亩以上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给予实施单位酌情补助。

四、农业设施补助

1、钢架大棚补助政策。新建集中连片钢架大棚2亩以上,每平方补助3元;新建集中钢架连栋标准大棚10亩以上,每平方补助5元;新建日光温室连片面积达1亩以上,每平方补助10元。

2、在连栋大棚及温室内配置机械卷膜设施的每平方补助2元;在连栋大棚及温室内配置机械遮荫设施的每平方补助2元。

3、对连片30亩以上,亩投资成本在800元以上基地配置喷滴灌设施,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亩200-500元补助。

4、对连片50亩以上规模基地当年新添置防虫网、杀虫灯、性诱剂、诱虫板、穴盘育苗、养鱼网箱及食用菌先进机械生产设备等先进生产设施;新建温室育秧中心所需的生产设施,一次性投入达5万元以上的,凭购买材料正式发票给予投入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连片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基地内,新建蓄水、蓄肥池的,给予每立方50-100元补助。

6、对连片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在基地内新配置机械作业道路,路基在4以上的,视情况给予2000-5000/公里补助;对路面进行硬化的,再给予1-2万元/公里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按县畜牧兽医局的选址设计方案,存栏生猪800头以上的猪场建立相应容量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乡镇(街道)建立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给予每立方米400元的补助。

农产品基地和农业设施补助政策与上级有关项目重复的,上级和县级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80%

五、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1、进一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县政府分别以奖代补10万、5万元、2万元、1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只享受一方补助)。

2、对新投资建立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机械设备投资超过30万以上的,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龙头企业新增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参照执行。(工业扶持政策和现代农业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引导和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凡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的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与农民建有利益联结机制(包括签定订单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按照“订单”金额和联结农民数量以及市场销售情况(以批发市场有效凭证为准),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积极开拓特色优势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品牌在市级以上城市设立长期固定、统一标识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销售本县农产品数额较大、成绩突出的,对新设立的农产品配送中心或专营窗口每个补助1万元(专营窗口与优秀经纪人同属一个经营主体的不重复享受)。

5、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走出去”开拓市场。参加上级政府主办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农交会(农博会)的企业,国内展位费按上级分配摊位数给予全额补助。国外展位费按60%奖励,但单次奖励不超过2万元。

6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经县以上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以上种养殖农业龙头企业,聘用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农口专业)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一般为1名,规模较大的不超过2名,考核办法由县农业局制定)

72年评选优秀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全县农产品优秀经纪人各若干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局另行制定)

六、农业标准化建设扶持政策

1对所制定并经法定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并有500亩以上示范基地的,按省级、市级、县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制订单位3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补助。

2、新建茶厂或对老茶厂进行改造,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标准化茶厂的,补助2万元。

3、新获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补助;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加强“三品”动态监管,期满复评合格的给予每个产品或基地3000元奖励。同一基地或产品认证的补助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保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重点规模型基地,由县政府给予1.5万元补助;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不重复享受。

5建立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按浦政办发〔2010119号文件要求,对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体系健全,有农产品安全信息网络和仪器设备,且有完善的监管队伍和信息体系的乡镇(街道),经验收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补助。

6、对完成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点建设,配备农药残留检测箱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每只补助3000元。

7、开展优秀森林消防队伍评选活动,给予每支优秀队伍1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由县林业局另行制定)

七、生态循环农业扶持政策

1、鼓励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利用县域内农业废弃物作为食用菌生产原料,年生产食用菌10万袋以上、20万袋以上、50万袋以上,并对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农业部门考核认定,分别给予生产企业或种植大户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

2、对使用经省肥料登记许可的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省实施办法给予省补资金50%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另行制订)

3、对经农业部门认定,开展专职沼气管理服务的组织,考核合格的,酌情给予补助。

八、培育品牌扶持政策

1、继续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农业生产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或省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5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或市名牌农产品的由县政府奖励1万元。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奖励2万元。同一产品获同一级别称号,不重复享受。

2、由县政府组织参展评比,新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1万元、5000元、2000元,市级的奖5000元、3000元、1000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3、品牌宣传的扶持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品牌宣传。对新设立独立网站经验收合格的,或在农民信箱万村联网上开设网站并达到省级示范网站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在大中城市、交通要道(省道以上)设立推介农产品广告牌的,或在产品主销区的电视媒体上进行宣传的,按直接费用的25%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证明商标扶持政策。利用现有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创建农产品证明商标,对经县政府同意的证明商标注册、制定标准、宣传经费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补助范围。

九、节会经费补助

鼓励利用当地优势农产品,组织以推介农产品、招商引资和扩大知名度为宗旨的各种农产品推介活动。凡由县政府举办的大型农业推介活动其组织经费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全额支付。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农业推介活动,由县政府酌情给予组织单位相应的组织经费补助。

十、金融扶持政策

1、为了扶持县农信担保公司,按每年月平均担保额度所支付利息的20%用于县农信担保公司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代偿风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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