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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水晶行业税费征管,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水晶产业提升和污染治理,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联合制定了《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晶行业税费征管,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水晶产业提升和污染治理,按照“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促公平、易推进”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十六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晶行业是指在浦江县域范围内从事水晶产品生产加工的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从事水晶产品生产、加工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国家规定建账建证标准的应依法建账建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对水晶行业的税费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以促进其做大做强;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加工户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委托乡镇(街道)代征,实行综合治税。
第五条 专业化管理的范围为以下各类纳税人:
(一)各类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实际用电量在10万度以上的水晶加工户,以2011年度实际用电量为标准进行划分,原则上一年划分一次。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从事水晶产品加工的个体加工户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
第七条 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1、在县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征管科科长、各乡镇(街道)总会计为成员。
2、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各乡镇(街道)的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办法,制定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业务管理、日常事务管理等税费代征组管理制度。
3、各乡镇(街道)设立社会化管理税费代征组,组长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代征组的工作职责如下: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实施税费社会化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的税费征缴;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采集水晶加工户相关涉税信息;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对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税费的,提请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协助税务部门强制执行工作;做好水晶加工户的定期巡查工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队伍建设
1、国地税部门建立联系员制度,明确专人指导各税务代征组开展税费代征工作;
2、各乡镇(街道)招聘人员专职从事税费社会化管理工作。县水晶行业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制定招聘人员条件,根据各乡镇(街道)水晶加工户的分布情况、征收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招聘人员的人数。
3、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两级协税护税组织。
(三)管理体制
代征组为常设机构,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国地税部门负责业务培训、指导。
第八条 征收标准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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