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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8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县域河道分段治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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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80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县域河道分段治理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浦阳江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157)、《关于实施县域河道分段治理责任制的通知》(县委办〔201158)文件精神,现制订县域河道分段治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分段包干、责任到位,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五年基本达标”的工作目标。争取到今年年底,浦阳江、壶源江、大陈江及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流域污染现状。各乡镇(街道)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区域内主要河流污染源现状进行排摸,重点排查流域内水晶加工、轧洗采砂、畜禽养殖等污染场所情况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其他影响流域水质的情况,并做好分类登记和标注,为开展整治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排摸出的流域污染现状,结合工作目标和各阶段支流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污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阶段目标、具体措施等,并按期推进实施。整治中要注重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企业进行技改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对水体的污染,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提升。

(三)开展流域环境整治。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河容岸貌整治,要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对沿岸的垃圾进行清理,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要巩固流域内废塑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弹;要加强水晶污染整治,区域内水晶加工废水实现“零排放”,完善健全水晶加工固废收集网络;要规范流域内采砂与轧(洗)砂行为,禁止各种非法采砂活动。

(四)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养殖业整治力度,整治要达到规范要求,河道两侧畜禽养殖场要达到污染“零排放”要求,要制订关闭搬迁计划;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农村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的规范化处置力度;禁止农业种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广高效低残留农药;实施测土配方工程,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料及专用配方肥料。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级河道管理制度和明确责任主体,订立相应措施,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流域水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水质严重超标或异常现象,切实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三、职责分工

全县县域河道分段治理由县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治办负责协调、督查、考核,按照“一段一长、条块结合、包干负责”原则,浦阳江、壶源江、大陈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由各“江段长”和责任人履行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限期改善水质和落实长效机制等管理职责,协同单位要采取切实行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确保断面水质逐年好转。

为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各乡镇(街道)每月上旬要组织开展各支流的自查工作,并做好自查结果的上报。县环保部门应加强流域水质跟踪监测。全县干(支)流分为69个监测断面(五路岭溪断面为浦阳、浦南街道共同考核断面),其中浦阳江流域47个断面,壶源江流域19个断面,大陈江3个断面。(各取样点见附表),具体监测项目为CODMn、氨氮、总磷、氟化物,统一取样监测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二周周二。

四、督查与考核

(一)加大督查力度。为保障河道分段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实行各项考核制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实行督办制度,县考评督查办和监察局要加强对河道分段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乡镇(街道)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对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集中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各“江段长”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加大区域内流域整治监督管理力度。二是实行每月公开制度,将69个断面每个月的水质监测情况、各“江段长”和负责人及其辖区内水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等定期在《今日浦江》刊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工作考核。一是实行月考核制度。按照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我县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质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对各乡镇(街道)各个断面水质的监测考核工作,以CODMn、氨氮、总磷、氟化物四项监测指标中最差的指标为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评为Ⅰ、Ⅱ、Ⅲ、Ⅳ、Ⅴ、劣Ⅴ类。二是将各江段水质管理目标、工作任务纳入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对“江段长”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三是干(支)流每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街道)、部门生态考核的主要内容,对辖区内水质明显改善且稳定的乡镇(街道)给予年终奖励,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流域重特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严重恶化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附件:县域河道监测断面汇总表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政办发〔201183号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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