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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5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浦江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5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江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本着自愿申请、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实施,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县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县;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浦江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三)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意见;
(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五)县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
(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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