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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14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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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142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合法、行政强制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104号)的部署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全面清理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甄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清理。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对与本单位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种类(方式)、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机关、单位性质、行政强制权取得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仅由规章规定,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不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方式、主体等情况,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强制主体清理。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事项和主体资格,由直接管理该法定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组织清理,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自行清理后报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审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对仅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有与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相符合的,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时,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事项、依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附件1)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附件2),并提出处理意见。

省级有关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各有关单位应抓紧与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并在20111231日前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资格清理和规范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对持证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清理和确认,防止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上岗执法。从201211日起,全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为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或者为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证人员。其他人员或者虽持有上述执法证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验审注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案件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三、关于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并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本机关或组织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规范。

(一)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清理。在清理行政强制的主体、事项、种类(方式)、依据等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和目前的基本做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具体规定,包括内部审批、决定、告知、听取意见、期限、催告、送达以及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各个环节。

(二)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应当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程序规定不齐全的,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补齐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不一致的,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要求更高的外,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对实施程序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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