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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5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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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153

 

 

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浦江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浦江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的委托,承担辖区内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服务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凡具有浦江籍常住户口,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因患危重疾病、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困难户享受社会救助后,仍出现生活贫困、子女上学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二)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四)同一原因,在同一年度内已实施临时救助的;

(五)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

(六)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

(七)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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