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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14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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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1140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和浙江省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精神,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发起人资格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是我县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

(二)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参股股东除外,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暂不考虑;

(三)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 

(五)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六)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七)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主发起人确定办法

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主发起人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产生主发起人候选人。在候选人中确定近三个完整年实际入库税收贡献最大者为主发起人。

三、主发起人申报材料

主发起人申请企业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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