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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1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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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18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1.《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2.浦江县创业园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3.浦江县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浦江科技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江科技创业园的管理,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创业园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县政府《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浦江县科技创业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创业园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中心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创业园良好运行。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管理中心对入驻创业项目和企业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入驻项目和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技术先进,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未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承诺入园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证明。

(三)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项目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五)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研发、平台类除外)。

(六)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排放。

第五条  根据省、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浦江科技创业园的实际情况,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和研发平台:

(一)装备制造业:1、传统产业关键设备、关键工艺使用技术;2、高端精密工装装备;3、高压变频节电装备。

(二)新材料:1、金属冶金材料;2、皮塑高分子材料;3LED、太阳能光伏新型材料;4、节能环保材料。

(三)数字经济类项目(电子商务平台、创意设计等)。

(四)其他高新技术项目。如电子、生物医药、现代化农业技术等。

(五)市场化较为明朗、前景较好并有能力实施的项目、企业。

(六)国家863计划、自然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等。

(七)创业领军人才(硕士以上创业人才、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或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应历届大学毕业生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和企业的准入审核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拟入园项目、企业或研发平台向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审批表》;

2、科技创业计划书;

3、开发项目的查新报告和知识产权证明(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专利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管理中心依据入园基本条件负责对项目和企业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入园基本条件;

2、项目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3、项目实施期内预计达到的主要目标及相关单位现有研究工作基础;

4、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三)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小组,依据《浦江科技创业园项目质量评审标准》及初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专业审核,确认ABCDE五个等级建议(D类及以上:准予入驻;E类:不予入驻)。

(四)综合审定:经专业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科技创业园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审核建议对项目进行综合审定,在《项目入园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最终确定项目等级。确认为D类及以上的项目准予入园。

 

第三章  入园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依《项目入园审批表》与管理中心签订《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以及用电、用水、装修、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环评、工商、税务、消防等法定程序。入园企业的工商和税务注册地必须在浦江县。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项目入园时现有场地的装修、改建等予以监管,以保持园区内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政府支持

    第十条  创业园内办公楼、标准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实行优惠。

第十一条  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在孵企业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认定列入县民营企业、县创新型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科技经费奖励。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科技经费奖励。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等项目,给予上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支持。

(四)行政性收费和个私协会费减免。

第十三条  享受《浦江县科技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入园评定为C类以上的可申请创业种子资金,获批准后单个项目给予6-30万元补助(同类项目不重复补助)。

(二)创业园孵化毕业一年内在我县投资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简化前期审查,直报领导审批。属于我县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项目,全新生产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投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给予设备投资额2%的奖励。

(四)人才住房补贴。经审定符合条件,属AB类项目的创业团队领军人物(一名),县财政提供一次性住房补助,补助金额相当于其前3年在浦江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总和。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政策

(一)管理中心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的,给予上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支持。

(二)入园项目和企业可申请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开发公司)对项目的直接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因主观因素未能在浦江县注册投资的,其孵化期内享受的各类资金补助、奖金、税收减免和返还、租金物业费减免差额等须归还管理中心(不含县以上)。

 

第五章  在孵企业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园对在孵企业的运作情况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项目入园时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情况、产品开发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企业入园后第6个月第一次考核,优秀者下一次间隔期为12个月,不合格者间隔6个月再一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应主动退出创业园,并终止享受政策优惠、服务。

对因主观因素未能执行项目计划而使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之前获得的种子资金、重大专项资金须全额退还;如需暂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不再享受租金、物业费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企业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在孵项目和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境评估、银行开户、消防认定等程序;提供文印、会务、培训、咨询、人才招聘、户口挂靠等服务;努力搭建融资、人才、技术、市场等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负责创业园的物业管理、公共设备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精英团队,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入孵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档案库。在孵企业和项目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真实信息。

档案资料包括:两表两书(即创业团队成员表、创业领军人物简历表,创业书、可研报告书)、入园合同书、孵化场地管理合同、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合同、环评报告、消防《技术审核意见书》,项目立项备案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技术、专利证书证明、月季年各类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办公室及厂房装修图纸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义务和职责,遵守创业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孵化企业毕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创业园孵化培育一般不超过3年;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孵化期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孵化期满毕业的,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并作出毕业结论,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毕业后1年内在浦江县内投资,全新生产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可凭《项目毕业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县财政奖励资金。

 

第八章 创业园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 在孵化毕业企业每年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比例补助给创业园管理中心,用于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获得省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县创业园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研发平台建设立项,县创业园给予上级补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

二十九  创业园资产管理部(开发公司)在创业园可享受减免工会费、残疾人保障金、水利建设资金等有关行政性收费,减免个私协会费。

 

第九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和孵化企业双方应对对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其保密管理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浦江县科技创业园项目质量评审标准

 

被评审项目:

评审时间:

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项目得分

备注

技术水平

20分)

国家级科技项目、国际一流或相当水平

17-18

 

 

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国内一流或相当水平

15-16

省级科技项目、国内先进或相当水平

13-14

省内先进或相当水平

11-12

产业化程度

10分)

 技术成熟并与产业化生产

9-10

 

 

 

 

 

 

 技术成熟并已完成中试

7-8

 技术成熟并处于小试最后阶段

5-6

创业团队

10分)

 有优先的创业团队,有技术持续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8-10

 

 

 

 

 

 

 有完整的创业团队

5-7

 有领军人才,团队尚在建设中

1-4

团领军人物

5分)

 海归博士及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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