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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2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的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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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28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乡镇(街道)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省市下达任务和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现将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项目立项

垦造耕地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浙政发〔201167号)。

土地整理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浙土资发〔201162号)。

二、项目实施

项目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乡镇(街道)必须先清除垦造区块内的地表附着物,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编制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方案。

(二)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报经县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公开招投标。

(三)项目中标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项目工程施工设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原则上审核后不予变更,如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事前报县土地整理办审核,由县土地整理办召集相关部门予以现场确认。事后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四)招聘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同时,项目乡镇(街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管。

三、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乡镇(街道)和监理单位及时整理好有关材料,向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按验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检,并报市验收,省认定。

四、项目管护

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建立项目长效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县农业部门负责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补充耕地质量基础数据和耕地质量监测点,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五、资金补助

(一)补助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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