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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浦江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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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浦江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大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

一、励实体投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1、实施先进装备资助。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改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10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5万元),并按期(备案或核准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的,允许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已抵扣进项税额除外,下同)6%的资助,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和鼓励类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资助。列入县级、市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另加设备投资额0.5%1%1.5%的资助。

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资助。企业参与推进我县传统产业制造水平提升(节能、提质、提效)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并在本企业示范应用的,一次性奖励设备制造企业20万元;企业投入使用经本县企业示范应用的推进传统产业制造水平提升(节能、提质、提效)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且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资助。

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扶持新兴产业发展。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LED、太阳能光伏、变频节能和符合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纳税当年及第二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纳税第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旧厂房进行改造加层,免收厂房改造加层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二、突出扶优扶强,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4、鼓励创优创牌。新创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 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创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创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级别不同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奖,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5、实施规模企业特别贡献奖励。

销售规模奖。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5亿、10亿、20亿、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

亩均税收奖。占地5亩以上或年入库工业税收(包括工业企业所缴的纳入财政总收入口径的国、地税和水利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退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占地面积给予每亩2000元的资助;年入库工业税收100万元以上且亩均入库工业税收超过10万元的工业企业,超过部分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纳税升级奖。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入库工业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

纳税贡献奖。2010-2012年,连续三年入库工业税收超500万元、1000万元,且每年环比增幅在8%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亩均税收奖、纳税升级奖、纳税贡献奖、新兴产业扶持不重复计奖,按奖励最高额予以奖励。

6、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环比增长15%以上的,其增长超出15%部分的地方留成,经批准后以财政支出形式返还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企业申报上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纳入当年税前成本。企业改制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量化到个人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企业上市前按上款享受的扶持资金所有权属政府,由上市办、县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新设立股份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扶持政策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

企业上市培育期间(不超过3年),县外生产部分集中(到浦江)销售后所缴税收留县部分,上市后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企业签订上市协议,进入上市进程,奖励50万元;改制为股份公司,进入辅导期,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股票公开发行,再奖励1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具体按县委200819号、县委〔201115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招商引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7、鼓励外资内资工业大项目投资。新设立的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和单项增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外资按合同规定期限到位的,每实际到位外资1美元,奖励企业2分人民币;新引进投资超过1亿元及以上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实到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奖励企业2000元;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央企和浙商、浦商重点企业在浦投资,加倍奖励(奖励可顺延至企业纳税后二年内)。

8、保障工业大项目发展要素。世界或全国500强企业、央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浙商、浦商重点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和投资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境内项目(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由县级班子领导牵头联系,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保障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及供电、供水等设施配套,优先调剂重大产业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协调金融加强信贷保障。

9、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总部设在县内,生产加工基地在县外的工业企业,收购县外产品部分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四、实施节能减排,驱动工业转型升级

10、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装备资助。设备设施投入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节水、减排、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促进技改的项目,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11、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奖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节能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和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

12、能耗达标奖励。对有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经技改与提高管理水平,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通过省验收的,按省补助金额的全额予以配套。

13、新型墙体材料奖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设备投入按节能技改项目标准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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