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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4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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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42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金政发〔2012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全民关怀”的原则,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业单位或连锁服务机构,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城市社区要为高龄(80周岁)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60周岁)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三、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

(一)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的养老机构。对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适度扶持发展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和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照料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推进五保集中供养中心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五、加强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或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养费用补助或重度残疾人居家养老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法人单位,其中集体办的乡镇(街道)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中心)符合资质条件的,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对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形成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可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县财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县民政、公安消防、卫生、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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