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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2〕10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关键环节,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和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三项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养殖场(户)活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养殖场(户)要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并由养殖场(户)为每批出栏牲畜出具《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
二是完善养殖场(户)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将日常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规范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抽检,以便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整改。
三是落实出县境活畜“瘦肉精”抽检制度。活畜出县境的,各乡镇、街道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样进行快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县农业部门。
(二)加强饲料、兽药等环节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大对饲料和兽药产品的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强活畜收购、贩运等流通环节监管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从事活畜收购、贩运的企业(合作社)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建立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来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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