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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3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现场会及陈加元副省长在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发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城区范围内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的开发利用,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地下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灾的地下工程,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求的地下工程,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
二、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浦江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浦阳街道办事处、仙华街道办事处、浦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与管理,协调开发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在县建设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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