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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 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服务我省企业大发展、大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范围 (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年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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