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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3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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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33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城管执法、工商、监察、法制、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工作,以及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实施房屋拆除。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组织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由县房屋征收联合调查认定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联合调查认定组由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合法房屋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有资质房产测绘单位的测量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属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城管执法、法制等相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修改方案。

第十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会同维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含)或维稳部门认为情况复杂、社会稳定风险大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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