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浦政办发〔2012〕18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12〕11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矛盾,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将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职能管理范围内可以调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纠纷矛盾。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指导。县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或挂牌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对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
(二)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法制内设机构承担本部门行政调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政府部门要履行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行政调解职责。涉及争议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集中开展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各部门基层站、所、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乡镇(街道)应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之上,增加行政调解工作职责,重视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调解。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则。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制度,及时制定出台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行政调解的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办理程序、协议格式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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