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浦政发〔2013〕1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消防工作,促进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12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层多业主建筑要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由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并持证上岗。2013年底前,在火灾高危单位试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在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单位全面推广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城市火灾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单位全部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0%,且社会单位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2014年底前社会单位基本完成“四个能力”建设,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各社会单位要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每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每年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实行政府领导“消防检查日”工作制度。强化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结合各辖区及行业特点,采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浦江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检查、督察指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等形式组织开展。每月19日确定为“消防检查日”(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可提前或顺延)。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2.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家庭式作坊等重点场所的排查整治情况;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或者消防执勤点建设情况;
4.协调有关消防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5.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建立相关制度的消防监督机制;对涉及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临时查封或关停;
6.督促整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等。
(四)强化部门管理和监督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依法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公安及消防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消防工作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查处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2013年底全县所有公安派出所完成消防工作办公室建设。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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