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浦政办发〔2020〕68号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划转过渡阶段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全力推进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的意见(试行)》(浦委改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分布、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规划编制、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民建房联审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农办、自然资源所等办、所人员及联村干部组成。农民建房申请通过联审小组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农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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