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浦政办发〔2020〕59号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浦江县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今年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0年8月3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由县政府及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72件(含部分条款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详见附件1);
(2)各乡镇(街道)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县政府各部门提出需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县政府及办公室出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各部门作为政府文件的实施单位,对照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已公布在县政府网站)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意见;对未列入清理目录但仍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注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意见。清理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2020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县司法局。逾期未上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着手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结果及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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