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 1 | 法规制度健全 |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一票否决 |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帐及通告等材料。 | |
2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 一票否决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台帐及证明材料。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县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2年及以上。 | 一票否决 |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县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一票否决 |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一票否决 | |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
基础管理指标 | 6 | 城市节水规划 |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得3分。 | 8 |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得3分。 | |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 |
| 7 | 海绵城市建设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且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得2分。 | 6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县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工作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
新建改造项目未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检查每发现一处扣0.5分;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1个易涝点扣1分。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0.45‰,得2分;≥0.4‰,得1分;低于0.4‰不得分。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0.9‰,得2分。≥0.8‰,得1分;低于0.8‰不得分。 |
基础管理指标 | 9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4分。每低5%扣0.5分。 | 8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2分。 |
10 | 自备水管理 |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 5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
基础管理指标 | 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工作,同时投入使用。 |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 5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
12 | 价格管理 |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 10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
考核指标 | 13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4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其他地区,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 6 |
考核指标 | 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得2分。 | 6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
16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3 |
17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 3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 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不得分。 | 2 |
19 | 节水型器具普及 |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 5 |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
考核指标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减0.5分。 | 2 |
2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 4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 4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 3 |
24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 2 |
25 | 城市水环境质量 |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 6 |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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