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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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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1-2018-0012


政办发〔2018〕81


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转贷资金压力,提振涉农经营主体信心,规范惠农转资金的运行管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县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惠农转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为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转贷资金的服务。惠农转资金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普惠农户、市场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惠农转资金由县政府引导,县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作为惠农转专项资金,浦江县农商银行具体承办,在我县设立机构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作。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惠农转资金的组织领导、协调运营、风险防范和追偿,组长由农口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人行、县农商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浦江农商银行成立涉农经营主体转贷服务中心并开立“浦江县涉农经营主体转贷服务中心”专户,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对接”的要求,具体承担惠农转资金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与参与合作的各商业银行签订《浦江县惠农转贷政银合作协议》(附件5)。

 

第二章  使用条件、额度、期限及手续费

 

    第六条  惠农转资金申请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涉农经营主体,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

(二)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三)在本县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内;

(四)经办银行同意续贷该笔贷款,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五)经人行征信系统、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银监部门风险预警系统提示查询无重大违约,且无严重欠薪、偷漏税、欠税等行为;

(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社会信誉良好 

    第七条  资金额度。单户申请的惠农转资金金额原则上为10万元(含)-300万元(含);超过300万元的,须经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期限和手续费。惠农转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资金仅限于对象的银行贷款转贷(续贷)之用,手续费为每日万分之二。当日归还的,收取一日手续费。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九条  惠农转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涉农经营主体在银行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资格初审。经办银行对申请涉农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惠农转资金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涉农经营主体申请受理情况。

(三)续贷确认。经办银行对同意续贷的涉农经营主体,及时完成所有续贷前期手续,并出具《续贷确认函》(附件4),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涉农经营主体转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贷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

(四)审查和审批。转贷服务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惠农转资金条件的及时审批,并根据《浦江惠农转资金申请表》和《续贷确认函》将转贷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五)经办银行还款。经办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或冻结,要及时通知转贷服务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专户。

(六)转贷与收回。经办银行办理还贷操作后,须即时办理涉农经营主体转贷业务,并及时将转贷资金(含本金及手续费)划回至转贷服务中心的专户。

(七)资料归档。惠农转资金收回后,转贷服务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转贷服务中心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数据。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转贷”的工作要求,确保转贷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转贷服务中心要及时与经办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惠农转资金真正用于涉农经营主体的转贷。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惠农转资金的运行,确保资金及时归还和手续费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转贷资金进入经办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经办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惠农转资金风险金,按不低于收益的30%提取,规模上不封顶,专项用于资金的风险代偿。

第十四条  建立惠农转资金奖励机制,县财政局对浦江农商银行按手续收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浦江县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有险即评”的原则,对“惠农转”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重点对“惠农转”资金的信贷发放总额、申请数量、银行参与情况、市场风险、客户满意度等内容进行梳理汇总,并做好监管和审计工作。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况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六条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惠农转资金日常管理,切实承担工作职责,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县农商银行要抽调专人负责“惠农转”资金的业务办理,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严重不负责任、社会反响恶劣、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惠农转”资金运行出现风险的银行,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涉农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归还惠农转资金、支付手续费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手续费用外,将被列入惠农转失信清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日起试行。

 

附件:1.浦江县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浦江县惠农转资金借款协议书

3.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申请表

4.续贷确认函

      5.浦江县惠农转贷政银合作协议

 

 

 

 

 

 

 

 

 

 

附件1

 

浦江县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虞红梅

成  员:张伟文(县金融办)

金家华(县府办)

郑康民(县财政局)

张刚毅(县水务局)

黄向明(县农业局)

张容德(县林业局)

吴建平(县人行)

吴立邦(县农商银行)

金融服务涉农经营主体转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郑康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浦江县惠农转资金借款协议书

 

甲方:浦江县涉农经营主体转贷服务中心

乙方:

为方便涉农经营主体转贷资金的筹措,根据《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用政府转贷资金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乙方,专项用于归还                  银行于         日到期的该笔贷款转贷业务,并同意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指定还款账户。

借款期限:             日到             日止。

3.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资金借款手续费,按日以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如超过还款时限按实际天数收取资金借款手续费。

4.如乙方和银行无法按联系单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政府转贷资金,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和银行方的相关责任。

5.甲乙双方借贷关系在银行将借款资金足额划入甲方还款账户,并经甲方经办人员确认后自动解除。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浦江县惠农转资金申请表

编号       银行20       

 

涉农经营主体名称

 

 

家庭或经营地址

 

联系

电话

 

 

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证号

 

 

申请惠农转资金金额

 

万元(人民币)

 

贷款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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