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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1-2021-0001
浦政办发〔2021〕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以下简称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依法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三)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成立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等部门组成的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
(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二)设立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审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监督审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协助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制定的收费标准目录范围及相应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负责协调提供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县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救助基金筹集
(一)救助基金来源:
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2.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7.社会捐款;
8.其他资金。
(二)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县公安局应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
(四)县财政局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四、救助基金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4.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或需要向更高级别医院转院治疗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抢救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四)符合垫付条件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并告知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材料。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材料。
(六)由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中心)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公安局和医疗机构。
(八)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