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GPJD99E-2020-0001
白政〔2020〕25号
关于印发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更好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白马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农村用地矛盾状况,现将《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抄送:县府办
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印发
白马镇住房困难户公寓式集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的住房问题,化解用地矛盾,根据《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集聚安置试点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聚安置地点、土地性质:白马镇夏张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条 农民集聚安置采用公寓安置,白马镇人民政府为集聚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安置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是农村户口的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无房户:房屋占地面积小于46平方米,两代以上(含两代)居住,且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户。
危房户:全部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或经建设部门认定必须拆除的房屋的农户。
缺房户:按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缺房面积大于46平方米以上的农户。
第五条 安置房的户型分别为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地下车库另行约定,按个计价。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危房户、缺房户申请公寓安置的,原有宅基地应自愿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包括除危房外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公寓安置后,安置户必须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安置后因家庭成员增加、分户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再申请安置的,父母公寓居住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或将现安置房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子女应为原所在村村民),其他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安置,若无公寓房安置的,可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安置标准
第八条 按照“面积就近,一户一套”原则,农户家庭成员人数2人(含2人)以下的安置90平方米。子女单独立户的、已婚未育的或家庭成员人数3人的安置120平方米, 家庭成员人数4人及以上的可安置1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