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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海县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宁海县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宁海县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到县建设局进行资格备案,并向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注册认证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用户注册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重新办理注册认证手续。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委托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前,应查验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属状况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应当进行网上签约,签约前应当将出售房屋的部分信息先予网上挂牌公示。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登录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中介客户端将出售房源的部分信息按规定进行挂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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