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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3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统一规划、深水深用、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原则,优先保障公用码头的建设。

第四条 《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我县港口岸线规划的研究编制由县交通局负责,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以召开港口岸线管理联席会议的方式,决定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等重大事项。县交通局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的协调、记录等日常性工作。

县交通局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审批或核准项目中需占用港口岸线(含港口岸线陆域范围内土地)的,应事先征求县交通局意见。

第五条 使用港口岸线建设设施,必须符合港口岸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岸线规划。

第六条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复杂的需组织专家评估。港口经营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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