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统一规划、深水深用、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原则,优先保障公用码头的建设。
第四条 《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我县港口岸线规划的研究编制由县交通局负责,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以召开港口岸线管理联席会议的方式,决定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等重大事项。县交通局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的协调、记录等日常性工作。
县交通局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审批或核准项目中需占用港口岸线(含港口岸线陆域范围内土地)的,应事先征求县交通局意见。
第五条 使用港口岸线建设设施,必须符合港口岸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岸线规划。
第六条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复杂的需组织专家评估。港口经营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设计审查、交(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海政策 > 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haixianzhengfubangongshi/20210818/427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