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集聚点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工业集聚点治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集聚点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高效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组织
由乡镇(街道)及园区主要领导牵头,建立工业集聚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工业集聚点治理的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成立政策处理组、政策保障组、项目建设组、维稳保障组等专班,由相关县管干部负责,落实专人包干、专班服务。各专班主要职责如下:
政策处理组:会同联村干部做好企业违法用地处置、个人住宅安置等工作;做好新增农用地征收及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工作;做好苗木迁移、地上附着物兑现等工作。
政策保障组:负责做好策划、包装、融资等工作;编制集聚点企业“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并结合“亩均论英雄”改革,横向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标准和淘汰退出机制。
项目建设组:负责公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对接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指标落实、违法用地补办、新建房屋分割作证、“多证并存”企业合并出证等事宜;指导企业开展自主改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政策兑现、改造指导、补办代办、审批服务等工作;做好集聚点内部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
维稳保障组:负责做好集聚点治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二、调查摸底
(一)确定治理范围。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现状,划定集聚点治理红线范围。
(二)摸清现状底数。按照确定的红线范围,摸清区域范围内的现状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内部出租等情况)、土地(确权和未确权)面积及用途、建筑(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面积及用途、权证号、有否买卖、查封等。
(三)进行测绘汇总。测绘公司进场测绘,绘制建筑平面图和用地情况汇总图,并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标注,区分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建筑。
三、编制规划
(一)制定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治理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区域用地性质、道路布线及宽度、建筑容积率及层高、建筑立面风格等,报县工业全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工业全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绘制改造三色图。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绘制“红黄蓝”改造三色图(红色代表需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黄色代表符合相关标准能予以补办产权证的未登记建筑;蓝色代表合法建筑)。根据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和产业特色的要求进行改造建设。
(三)建立一企一档。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三色图,对区域内企业进行测绘、界定,进一步明确可保留建筑、须拆除建筑,按照一企一策确定改造方式,建立一企一档案(电子档案、书面档案)。
四、制定方案
实施方案要明确治理范围、组织架构、治理模式、改造标准、治理进度要求及相关政策。
(一)治理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红线范围(规划红线图)。
(二)组织架构。属地乡镇(街道)及园区为治理提升项目责任主体。可由相应平台公司作为治理提升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兑现、项目融资、土地摘牌等具体工作。
(三)治理模式。治理提升可采取区块企业自主改造、平台公司统一开发、工业地产建设等方式。治理提升区内所有企业按照自行改造、原址重建、易址重建、搬离集聚点等类型分类实施深度改造提升,对保留部分建筑自行改造提升,对新建部分建筑采取自行建设、委托代建、联合建设等模式实施自主改造,对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必须严格按报建程序申报。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的相关用地不收购、不征收,统一采用调产安置模式。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治理区块的工业地产建设。
1.自行改造企业
(1)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企业改造,企业提供设计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批后实施。
(2)企业需按照责任单位要求配合完成改造提升相关事项。
(3)企业因改造需置换土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原则上在本治理区域内按土地面积1∶1予以置换;
②原址土地未确权的,按农用地标准向村集体征收;
③原址未确权土地按一定标准购买。
(4)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未确权土地、未登记房屋,可予以补办合法手续,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2.原址重建企业
(1)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企业重建,企业提供设计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批后实施。
(2)企业需按照责任单位要求配合完成改造提升相关事项。
(3)企业因改造需置换土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原则上在本治理区域内按土地面积1∶1予以置换;
②原址土地未确权的,按农用地标准向村集体征用;
③原址未确权土地按一定标准购买。
(4)因规划调整、道路建设需要所涉及建筑物的房屋评估价值按本节第(四)条第2点执行。
(5)原址重建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未确权土地,可予以补办合法手续,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②按相关政策调整重建房屋容积率,对符合分割条件的,允许分割做证出售,具体按照《宁海县小微企业园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宁工业强县办〔201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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