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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集聚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37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集聚点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工业集聚点治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集聚点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高效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组织

由乡镇(街道)及园区主要领导牵头,建立工业集聚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工业集聚点治理的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成立政策处理组、政策保障组、项目建设组、维稳保障组等专班,由相关县管干部负责,落实专人包干、专班服务。各专班主要职责如下:

政策处理组:会同联村干部做好企业违法用地处置、个人住宅安置等工作;做好新增农用地征收及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工作;做好苗木迁移、地上附着物兑现等工作。

政策保障组:负责做好策划、包装、融资等工作;编制集聚点企业“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并结合“亩均论英雄”改革,横向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正向激励标准和淘汰退出机制。

项目建设组:负责公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对接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指标落实、违法用地补办、新建房屋分割作证、“多证并存”企业合并出证等事宜;指导企业开展自主改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政策兑现、改造指导、补办代办、审批服务等工作;做好集聚点内部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

维稳保障组:负责做好集聚点治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二、调查摸底

(一)确定治理范围。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现状,划定集聚点治理红线范围。

(二)摸清现状底数。按照确定的红线范围,摸清区域范围内的现状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内部出租等情况)、土地(确权和未确权)面积及用途、建筑(合法建筑、未登记建筑)面积及用途、权证号、有否买卖、查封等。

(三)进行测绘汇总。测绘公司进场测绘,绘制建筑平面图和用地情况汇总图,并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标注,区分有产权证和无产权证建筑。

三、编制规划

(一)制定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治理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该区域用地性质、道路布线及宽度、建筑容积率及层高、建筑立面风格等,报县工业全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工业全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绘制改造三色图。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绘制“红黄蓝”改造三色图(红色代表需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黄色代表符合相关标准能予以补办产权证的未登记建筑;蓝色代表合法建筑)。根据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和产业特色的要求进行改造建设。

(三)建立一企一档。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三色图,对区域内企业进行测绘、界定,进一步明确可保留建筑、须拆除建筑,按照一企一策确定改造方式,建立一企一档案(电子档案、书面档案)。

四、制定方案

实施方案要明确治理范围、组织架构、治理模式、改造标准、治理进度要求及相关政策。

(一)治理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红线范围(规划红线图)。

(二)组织架构。属地乡镇(街道)及园区为治理提升项目责任主体。可由相应平台公司作为治理提升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兑现、项目融资、土地摘牌等具体工作。

(三)治理模式。治理提升可采取区块企业自主改造、平台公司统一开发、工业地产建设等方式。治理提升区内所有企业按照自行改造、原址重建、易址重建、搬离集聚点等类型分类实施深度改造提升,对保留部分建筑自行改造提升,对新建部分建筑采取自行建设、委托代建、联合建设等模式实施自主改造,对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必须严格按报建程序申报。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的相关用地不收购、不征收,统一采用调产安置模式。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治理区块的工业地产建设。

1.自行改造企业

(1)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企业改造,企业提供设计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批后实施。

(2)企业需按照责任单位要求配合完成改造提升相关事项。

(3)企业因改造需置换土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原则上在本治理区域内按土地面积1∶1予以置换;

②原址土地未确权的,按农用地标准向村集体征收;

③原址未确权土地按一定标准购买。

(4)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未确权土地、未登记房屋,可予以补办合法手续,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2.原址重建企业

(1)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实施企业重建,企业提供设计方案,经责任单位审批后实施。

(2)企业需按照责任单位要求配合完成改造提升相关事项。

(3)企业因改造需置换土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原则上在本治理区域内按土地面积1∶1予以置换;

②原址土地未确权的,按农用地标准向村集体征用;

③原址未确权土地按一定标准购买。

(4)因规划调整、道路建设需要所涉及建筑物的房屋评估价值按本节第(四)条第2点执行。

(5)原址重建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未确权土地,可予以补办合法手续,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②按相关政策调整重建房屋容积率,对符合分割条件的,允许分割做证出售,具体按照《宁海县小微企业园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宁工业强县办〔201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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