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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50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我县省级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含林果种植)、畜禽养殖业(含林区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农药、化肥使用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农业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包括规模化以下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含企业内部使用的机械)、道路及河道保洁机械、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水利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园林机械、机场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渔船等农业移动源]。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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