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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宁海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城和各镇的规划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等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按照《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和本办法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的规定。

  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取得。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许可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时,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明确优先保证县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的无偿使用。

  第八条  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九条  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材料和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同时告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同时告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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