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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办牵头协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县审管办(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具体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农办(农业经济科)会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推进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作为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为本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接纳各乡镇(街道)申请的重大交易项目。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牌子,为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政策咨询等服务。村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产权流转交易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协调和保障、公开农村产权交易动态信息。
  第七条  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农机管理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做好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易产品、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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