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白溪村地,南至白溪村地,西至昱鑫照明,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九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进行征收改造。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白溪村地,南至白溪村地,西至昱鑫照明,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基本情况
该地块土地面积约为229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300平方米,户数为2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等。
五、房屋面积与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使用,且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营业补助,计算公式为:改变房屋用途营业补助=(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系数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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