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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限价房的筹集、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分中心、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流管中心等部门和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七条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  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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