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农贸市场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桃源中路,南至人民大道,西至气象北路,北至北湖小区(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7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7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农贸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农贸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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