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大学生创业中的作用,积极引导我县大学生创业就业,根据《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贷款”)是指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贷款机构向辖内大学生因创业过程中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由宁海县大学生创业园考察项目、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审批担保、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贷款机构承贷、宁海县财政局贴息、贷款户按期还贷、连年滚动发展的模式开展。
第二条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的对象。1、在宁海县域内自主创业的宁海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海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注册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海县域内自主创业的。
第三条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户口所在地在宁波大市范围之内,大学毕业5年内在宁海县域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2、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借款人或其合伙经营的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自有资金;5、借款人应无重大不良记录,信用较好;6、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必须办理合法的登记注册年审手续;7、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服务网点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8、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第四条贷款额度。1、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2、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放宽到20万元;3、3名以上(含3名)大学生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额度放宽到最高不超过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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