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决定开展2019年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县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创客指尚未注册企业、公司的个人创业者。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时限,原则上不得超出注册时间5年。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允许列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为强化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载体类别: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海政策 > 宁海县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haixiankejiju/20190219/22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