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24日
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研究开发费用在1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或者研究开发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有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
第五条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乡镇、街道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研究开发费的按2%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经县科技局审定后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七条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核定依据以税务部门审核后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F01)填报《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盖章,经乡镇、街道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科技局统一受理。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一)《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研发费支出项目相一致的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研发费用证明材料(提供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数据);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县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额,经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科技局在宁海科技网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正式下发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文件。
第十条县财政局按下达的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将资助款直接拨入企业的账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须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研发创新所必需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委托外单位的检验或测试费用以及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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