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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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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