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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朗读

各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宁海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计入经营管理费用和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差旅、培训、会议、出国(境)考察培训和业务招待等项目。

  第三条各企业可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我县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公务消费执行办法。

  第四条企业的公务用车购买及更换实行审批制。企业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经县国资局核准,报县公务用车管理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五条各企业应严格控制差旅费、培训费和会议费等支出,并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培训费和会议费开支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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