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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市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24〕85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做好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持有我局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局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建筑业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

(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职称人员、试验员、实验室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在线上传技术负责人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实验室负责人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装备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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