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前湾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提高房票补偿比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有关定义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票发行机构”)向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持票人”)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含协议拆迁项目,下同)。
二、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房票购房补助。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购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
(四)房票购房奖励。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购房房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购房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5%(市级财政统筹奖励属地1%,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确有必要调整房票购房奖励比例的,应当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购房补助及奖励计算规则。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房实际使用金额计算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
(六)配套支持政策。房票票面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七)房票核发。房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房票业务平台统一规则核发房票。房票发行机构应当将当地当年所有征收项目信息共享至房票业务平台,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总面积(套数)、被征收户数、签约户数、货币安置户数、房票补偿户数、安置协议、被补偿人姓名或名称、补偿金额等内容。房票样式由市住建局和市资规局统一监制。
(八)房票记载事项。房票票面记载事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持票人名称、票面金额、房票出具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和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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