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3〕2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调整)方案的第一批审核意见》(财办综〔2023〕10号)等文件,现就分配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3年补助资金5403万元(详见附件1-4,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其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2000万元。
二、各地收到资金后,收入列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三、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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