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住建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行业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挂牌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决定对勘察设计行业秩序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外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浙手续的单位,不得承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具有独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和出图。严禁无证勘察设计、超资质勘察设计,出卖、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相应注册人员签章,签字栏内设计及校审人应打印正楷实名并签字,且和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二、强化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须经相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其中,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工业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设计,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专业负责人)。工程勘察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主持人(负责人)。
三、强化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未加盖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刻制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升级、降级或被取消资质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
四、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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