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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建发〔20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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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21-0007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4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人员,包括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从事现场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活动的人员及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授权签字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利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涉及市管项目信用评价管理由市级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房建市政建设项目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投标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管理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并通报本级建筑市场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市发改、纪检、监察、司法、市场、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建筑业企业联合征信等的信用信息,并予以记录。

第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是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建筑市场企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除勘察设计企业、检测机构外)。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附加分(仅施工类房建领域),项目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基础信息、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

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各类信用评价详见本文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同一事件信用信息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原则上不重复计分;但在同一信用信息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超过整改期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和检测机构应如实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企业注册地或首次登记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审核通过后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采集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内容应包括评价指标、认定依据,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该信用信息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对公示期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审查该信用信息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类(组)别开展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企业信息评价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及检测机构各为一类。开展项目管理评价时,施工类企业按下列组别划分:1、房屋建筑领域;2、市政工程领域(含轨道交通);3、专业承包领域。

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多项资质的,应按本条规定同时参加多个类(组)别进行信用评价并按不同类(组)分列。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类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息评价分(权重50%)和项目管理评价分(权重50%)之和;勘察、设计、检测机构类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分为企业信息评价分(权重100%)。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信息评价分按照《评分表》实时加分和扣分计算。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每天零时自动生成企业前一天的实时评价分数。

第十九条  企业项目管理评价分为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该组别项目管理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生成评价分数。

单个工程项目管理评价分按评价周期内单个项目在所在区县(市)内所有该组别项目得分排名以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为项目管理评价分

为该项目在所在区县(市)的排名,并列时取前后排名中值

为项目所在区县(市)该组别的总数量,少于10时按10计

为已检项目占在建项目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项目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为项目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历次检查的平均分

为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检查次数

为评价周期末追溯一年内按项目管理信用信息评分表历次检查得分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检查次数为0时,项目得分按所在地区县(市)该组别项目上一评价周期平均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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