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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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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0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处,各承办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

2015年6月29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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